1. 登记对象与时间
每年10月31日前,由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组织当年 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完成登记。
2. 登记地点
由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3. 登记内容
主要包括姓名、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就读)学校、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以及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4. 登记方式
以网络登记为主,公民通过兵役登记网络平台自主完成;
可依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设置登记点,现场办理;
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自主登记的,可委托亲属代办;
登记完成后,由兵役机关出具电子或纸质兵役登记凭证,二者效力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