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冀教规[2005]1号文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教育厅冀信联发[2005]29号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冀教贷[2006]7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贷款的学生一般为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国办普通本、专科学生。
2、(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4)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护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费的学生。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贷款额以入学通知书上标明的学费、住宿费之和为贷款上限。
(一)新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开具“河北经贸大学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并登录“河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个人贷款信息,生源地农村信用社受理学生贷款后,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提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农村信用社审核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生源地贷款的确认,并向生源地信用社提交学生贷款回执。
(二)为保证专款专用,贷款由农村信用社直接划入学校账户,严禁支付现金或将贷款划入学生及家长个人账户,否则利息自负。
(三)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贷款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6年。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100%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贷款期间发生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均不予补贴,由贷款人承担。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学生可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超过合同的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农村信用社按规定计收罚息。
(四)各学院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协助学校、农村信用社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五)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一个学期内,要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经学校核实确认后,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办理毕业手续前,学院须将上述材料装入借款学生档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截至日为毕业学生离校当月月底,即6月30日。自学生毕业离校后的下月1日(即7月1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凡未按时结算的学生,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每年的6月15日至7月15日为集中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间,其他时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