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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及其补助金使用暂行办法

【来源:学生信息网 | 发布日期:2010-08-20 】

河北经贸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及其补助金使用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为使补助金发挥应有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取得我校学籍注册后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生活简朴,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

1、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乡镇和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证明),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单亲家庭且其父(母)无固定经济来源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需要;

(3)、父母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因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4)、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的经济保障,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200元/月;

(5)、 因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学生生活没有保障的。

2、申请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元/月。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特困生资格,城镇家庭的学生持有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A4纸);农村家庭的学生持有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A4纸)者,应优先确定为特困生,特困生必须是本学院贫困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在校生总数的5%。

二、贫困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学院在校生人数的20%之内,分为三个档次: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其比例依次占学院学生数的9%、6%、5%。

1. 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填写贫困生审批表或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 申报贫困生、特困生资格的学生须经本班2/3以上的同学认可。 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

4. 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成立学院评审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审。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 贫困生补助金每年9月份审批一次。下年度另行审定。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重新审定一次 。

临时困难补助,视情况而审批。

三、补助金额及比例

1、国家助学金一般按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2、学校固定困难补助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生每学期补助300元。补助范围占在校生总数的7%。

3、临时困难补助金。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或学生个人人身伤害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视实际情况发给学生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金。

4、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酬金、国家助学金均为解决贫困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困难而设,各项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校院两级要建立学生资助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学生的实际需要争取使有限的资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补助金的发放与终止

1.补助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的“一卡通”账户。

2. 在享受贫困生补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终止贫困生补助金的发放,取消贫困生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查)课程不及格者;或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

(3)、在校期间抽烟、酗酒、经常请客或铺张浪费者;

(4)、购买高档手机;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CD机等高档娱乐用品,佩戴金、银、玉石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费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在经营性网吧上网;实际生活费用高于每月250元;染发、理奇形怪状的发型;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5)、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院批准减免、缓缴学费者除外);

(6)、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7)、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8)、在享受贫困生补助金期间休学、停学的学生,学校将中止贫困生补助金的发放;

(9)、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债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五、对弄虚作假的处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要及时做出调整。

六、本办法自200891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