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
冀教资助函[2014]2号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4】42号),为做好我省2014年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现将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在保证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的同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通知>的通知》(冀财教[2014]1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本学期起,学费减免的标准均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学期学费减免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市和高校要认真审核和确定本校入伍学生及退役复学学生的申请资格、资助金额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报送备案材料;要妥善保存学生原始申请材料、相关上报材料、资金发放票据等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存档不得少于五年,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四、为做好2014年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2014年参军入伍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
2.2013年退役、2014年9月复学的退役复学生;
补报往年漏报学生入伍补偿及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按当年资助政策执行。请各高校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学生按时进行资助申请,从明年开始,将有范围地进行补报工作。
新生入伍学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不得收取学费,已收取学费的应退还学生,不得作为在校生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1.学校应按国家政策对退役复学生在入学时进行学费减免,不得先收后补。
2.根据冀财教【2014】119号文件规定,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本学期起,学费减免的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由于退役复学学费减免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原已申请的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由于调整标准可能产生2014-2015学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差额,今年可申请此学费差额补偿,此差额明年不补报。其计算和申请参看附件5《2014年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要点》。
3. 士兵退役后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申请学费资助,不属于退役复学生,不以本办法办理,其资助工作按《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助函【2014】1号)办理。
离校前未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入伍学生,应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中进行网上补报名,按规定流程补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手续。如在操作中遇到困难,请学校帮助学生联系学信网客服解决,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注册打印出申请表,学生又确已入伍,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学生资助资格进行补偿代偿,但要在明细表中做好备注,说明情况。
在资助资金下发过程中,如存在已资助的学生退兵现象,请按《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被部队退回原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收回办法》(冀教贷【2012】15号附件6)办理。
有关今年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详细政策解读,请参阅附件5《2014年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