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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来源:学生信息网 | 发布日期:2017-11-01 】

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校办字[2017]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经贸大学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的原则,遵循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组织。

申诉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七人或九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制办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申诉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老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申诉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向法制办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具体请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第十条 申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审查。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已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并且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申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

(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条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在申诉开始处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诉开始处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诉处理终结前提出。

第十四条申诉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法制办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制办未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

第十五条法制办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学校法制办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应对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对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经过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申诉委员会的会议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做好笔录并保密;对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申诉事项保密。

第二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时间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学校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登记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启动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主持人由学校主管负责人担任或者由其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二条举行听证会3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尊重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保证其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三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及案由;

(二)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听证会结束后由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当场核对并签名。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冀经贸校字[2005]1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经贸大学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